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

相关方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加强和规范重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汽集团)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严控相关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供应商行为守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重汽集团及其所属的全资、控股(含绝对控股、等额控股、相对控股)以及参股但具有生产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

三、相关方定义

相关方是指与集团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有关或对集团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产生影响的组织外的个人或单位,主要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承包商是指在集团作业场所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按照作业内容及性质可分为劳务派遣方、工序外包方、厂内物流运输方、设备维保方、设备工程作业方、基建工程施工方、厂外运输方、通勤服务方、租赁方、服务业务外包方及其他相关方。供应商是指为公司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产品、服务的外部个人及单位。

(1) 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应按照安全风险供应商行为守则对不同性质的相关方分别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监督安全管理和连锁安全管理。

(2) 对公司内长期合作、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强相关、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的承包商(以下简称A类相关方),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 劳务派遣方
  • 工序外包方
  • 厂内物流运输方
  • 设备维保方
  • 公司售后服务统一管理的相关方人员。

(3) A类相关方之外的其他承包商(以下简称B类相关方),实施监督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 设备工程作业方
  • 基建工程施工方
  • 厂外运输方
  • 通勤服务方
  • 租赁方
  • 其他服务方

(4) 对为公司提供材料、设备或设施及产品、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C类相关方),实施连锁安全管理。进入公司内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AB类相关方作业内容,按照AB相关方要求进行管理。

四、A类相关方一体化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1)公司应将A类相关方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不因公司实施一体化安全管理而免除或降低双方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公司发包单位应对A类相关方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重点包括: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外包(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基本情况、人员资质、保险、健康状况、文化程度、单位事故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单位风险承受能力等内容。原则上应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通过公司二方审核,作业人员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特种作业人员及危险作业人员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要求。专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不具备合法资质或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的,不得签订相关合同。

3)公司应与A类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条款,界定双方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公司应组织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培训档案;相关培训应纳入公司整体培训体系。

5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公司标准,并设置专属标识予以区分。

6)公司应对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实施门禁管理、考勤打卡,凭证出入。

7)公司应将A类相关方生产作业计划纳入统一管理,同步安排生产与安全工作。

8)公司应向A类相关方提供工艺文件,开展风险辨识与控制,加强现场作业指导。

9A类相关方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按公司标准执行点检、保养等。

10A类相关方作业人员应纳入公司班组管理,设专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点检、班前讲话、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工作。

11A类相关方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危险作业须按流程审批。

12 A类相关方须为作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或提供商业险,涉及高危行业的还须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公司应定期审查保险情况。

13)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A类相关方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发现禁忌及时调岗。

14)发包单位、属地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A类相关方应做好日常巡检。

15 A类相关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纳入公司内控考核,按标准计入绩效。

16)公司每年应对A类相关方安全绩效进行评估,建立负面清单和退出机制,优先选择信誉好、安全记录佳的合作方。

五、B类相关方监督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应对B类相关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禁使用非法人资格的相关方从事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2)公司在与B类相关方签订项目合同前,必须对其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参照第八条。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签订合同。

3)公司应与B类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条款。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应对B类相关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其遵守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规定。

5 B类相关方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管理协议,确保安全生产,履行相关职责。

6)公司应加强对B类相关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于未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管理混乱、隐患治理不力,或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权依合同或安全协议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7)公司应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对B类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评价,建立负面清单和退出机制,优先选择信誉高、安全绩效优的相关方。

8)房屋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合同或安全协议中明确财产保险缴纳事项。在承租厂房、租赁场所内进行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必须报公司同意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消防规定,禁止破坏或改变建筑结构。公司资产管理部和安全消防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具体按照公司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参观学习人员、产品监造人员、现场服务人员、供应商、咨询、评估、认证等相关方人员进入公司,应办理进厂手续并接受安全告知。若在公司内从事现场作业超过1个工作日或非现场作业超过1周,还应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教育。

六、C类相关方连锁安全管理要求

1)公司供应商业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共同实施连锁安全管理,即业务部门与主管部门相互联动、相互支持。

2 供应商业务部门在组织供应商准入审核、综合能力评估和业绩评价时,应同时审核供应商的安全生产相关资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及业绩,具体要求应遵循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3 供应商提供化学品标的物时,必须提供完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含中英文),以便准确了解标的物的安全性能。

4)提供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供应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材料,或可能导致职业病的设备和材料。
5)供应商应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如ISO 45001GB/T 45001GB/T 43500等)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6)对需要重点监控的供应商(如危险化学品供应商、运输商),公司应进行二方安全审核。
7)供应商在为公司服务期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将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列入黑名单。

七、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1ABC类相关方均应制定与公司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备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2)相关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应积极协助办理工伤保险补偿和善后处理事宜。
3)相关方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应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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