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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领导的指示和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
江泽民同志对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指示:
老同志在革命战争年代,为挽救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创建社会主义新中国,出生入死、英勇奋斗。许多同志是战功显赫的人民英雄。建国后,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为国家的全面建设,呕心沥血,忘我工作,大家继续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老同志们坚决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新的贡献。对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党和人民是永远不会忘记的。党中央要求全党尊重和关心老同志,使他们老有所为,安度晚年。
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
老同志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革命和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老同志尽心竭力,鞠躬尽瘁,无私奉献,艰苦创业。为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胜利,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建设,为祖国的繁荣富强,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创造了彪炳史册的光辉业绩。老同志在长期的斗争实践中形成的坚定的立场和信念,丰富的智慧和经验,崇高的精神和风范,优良的传统和作风,永远值得我们珍视、继承和发扬光大。在新的历史时期,老同志在发展经济,推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工作中,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相信,老同志定会继续关心支持改革和建设的各项事业,帮助扶持广大中青年干部健康成长,在新的形势下不断做出新贡献。
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中指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一、政治待遇
1.中央、省委对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原则规定
中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鲁发[1993]6号文件规定: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关心政治、关心国家大事,是老干部的可贵品质。要充分理解老干部的这种政治热情,努力为他们参与政治学习和政治活动创造条件。
2.我省对离休干部参加政治活动的规定
鲁发[1983]59号文件规定:统一组织的报告会、大的纪念活动和重要集会,凡参加范围是按一定职务和级别规定的,都应让同职级的离休老干部参加。重大节日活动,应邀请离休老干部参加,并有离休老干部代表上主席台。节日的联欢活动,也可为离休老干部组织专场。
3.我省对离休老干部阅读文件的规定
鲁老干[1987]111号文件规定:凡为老干部配发的文件、资料,不得挪用,应及时送交老干部部门,定期组织阅读、传达。对行动困难的老干部可送阅或传达文件精神。二级单位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干部,可到主管单位阅读市地级文件。未专门为老干部配发文件的单位,离休干部可按规定与在职干部阅读同一份文件。
4山东省关于向离休干部通报情况的规定
鲁发[1993]6号文件规定:坚持向老干部通报情况的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原则上每半年向老干部通报一次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情况,有关重大问题随时通报。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还可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老干部通报有关情况。
5.我省对离休干部外出参观的规定
鲁发[1983]59号文件规定:为了使离休老干部开阔眼界,了解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他们就近就地参观工农业生产先进单位。对于他们在参观活动中所提出的改进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应予以充分重视。
6.山东省对离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的规定
鲁发[1993]6号文件规定:老干部订阅报刊,按照国家及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干部离退休后,原订阅的报刊份数不变;厅局级离退休干部,可继续保留几份主要报刊。
7.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的规定
中组部组通字[1997]10号文件规定: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方针,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纳入党建规划,经常研究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组织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环节。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政治坚定、思想常新、思想永存”的总要求,从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使老同志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地关心和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永葆共产党人的革命本色,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又考虑到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年龄、身体状况,从实际出发开展各项活动。
要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一般可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离退休干部党员多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党总支。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受所在单位基层党委领导。安置在农村的离退休党员干部,可以乡镇为单位单独建立党支部。
二、生活待遇
1.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主要内容
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医疗、住房、用车生活品供应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
2.中央、山东省委对老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原则
中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对离退休干部,要坚持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政策原则。
鲁发[1993]6号文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生活从优的原则,把老干部的生活待遇落实到实处,为他们多办好事、实事,满腔热情地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主要方面
国发[1980]253号、国发[1982]62号等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⑴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⑵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等活动。
⑶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根据2001年9月3日省委第84次常委会议决定,从2001年9月1日起,全省离休干部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发给护理费。
⑷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⑸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和副处级待遇。
4.社会统筹外的部分费用
中国重汽集团公司的离休老干部,属于个人生活待遇的一切费用已列入济南市保险办统一发放。只有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还需企业负担。其政策规定如下:
⑴公用经费
鲁组[1983]24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按在职干部的标准,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按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由单位统一掌管使用。对离休干部因公外出路费、到外地就医路费、单位自行组织的老干部外出参观路费,以及老干部设立活动室、阅览室购置各种家具、文娱用品、取暖、防暑设备和购买订阅报刊、杂志、书籍、资料、学习文件等费用,均由单位从公用经费中支出,列离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报销。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年6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每人每年500元。
⑵特需经费
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到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鲁老干[1987]11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老干部部门掌握使用。
5.离休干部住房规定
鲁发[1983]59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的住房,按现行标准执行。分配新建住房时,在同样条件下,要优先照顾退出第一线的老同志。
6.离休干部用车规定
鲁发[1993]6号文件规定:正省级和批准配备专车的副省级老干部,用车待遇不变,车辆配备及服务分别由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副省级和享受副省级医疗、住房待遇的老干部,由其关系所在单位保证用车。厅局级老干部用车,与所在单位同级在职干部合并计算人数配车,仍实行发乘车费的办法,乘车交费,节约归己。其他老干部用车,由其原所在单位根据情况尽量予以照顾。
三、医疗保健
1.山东省对离休干部医疗保健的原则要求
鲁发[1983]59号文件规定;离休老干部享受居住地区同级在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各级医院都要设立优先诊室,使离休老干部在挂号、诊治、计费、取药、住院等方面得到从优照顾。医药费用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应据实报销。
2.在医疗制度改革中离休干部原医疗待遇不变
山东省委办公厅厅字[2001]3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医疗待遇不变,国家和省现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应及时给予报销,对患重大病症等特殊病例的医疗费报销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视为拖欠。
3.建立体检制度
鲁发[1983]59号等文件多次反复强调:每年对离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建立体检档案。
4.组织健康修养
劳人老[1983]17号文件指出:离休干部健康休养,要在卫生部门的统一规划下,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分期分批地进行。凡有疗养场所的,对离休干部应优先安排;没有疗养场所的,可与有关单位联系一些床位,适当安排。
参加健康疗养的离休干部,必须本人自愿;有医疗部门的检查,证明其健康状况容许,并经本单位组织批准。有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者,不要参加。健康休养时间,一般可安排15至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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